企业家维权亟须构造良好法制环境

7884-04-25 15:15:48     来源:城镇网     作者:     浏览次数:3469

 

  □本报记者 李元友/文

  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企业家担负着增加社会财富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两大使命,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家的生存环境却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许多挑战。记者在对湖北优秀企业家陈远豪蒙冤入狱新闻调查等维权活动后感受到,只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才能真正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企业、市场、市长三者之间出现的矛盾,往往是引发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屡屡受损的根源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县市经济和企业经营活动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企业走向了市场,每个企业不仅要面对和适应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还要面对和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使海尔、联想、TCL等一大批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快速发展壮大,跨入了国际行业的前列,使一大批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企业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推动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使一批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走向了破产、倒闭的绝境。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主要因素,不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而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企业的这一市场特性也决定着企业家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听市长的转向听市场的。否则,企业不适应市场就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另一方面,地方财政不再由中央统收统支,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新体制。市县长既要解决地方政府的经费,又要完成上缴的税收任务,有的官员还要创建政绩工程。由于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因而一些经济落后、财政困难的县市,不同程度地把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的重担压在了本地的一些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身上,从而使这些承担地方财政缺口压力的企业,产生了企业、市场、市长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加至少数官员的“官本位”思想观念严重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使得企业、市场、市长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少数经济落后、法制环境较差的县市更为突出,导致侵害企业家权益的恶性事件发生。

  从近年来所发生的严重违法行政侵害企业家权益的恶性事件来看,侵害和被侵害双方的矛盾焦点一般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实行跨地区兼并、联合的投资发展策略,但个别地方官员认为自己管辖地的企业将资金投资到本县市以外的地区去是资金外流,阻止企业跨地区投资发展,造成矛盾激化;

  二是地方财政困难,个别地方官员对本地骨干企业采取杀鸡取卵的掠夺性做法,企业又无法承受,造成矛盾激化;

  三是个别腐败官员卖官买官,把本地骨干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的领导岗位也纳入其卖官买官的范围,把效益好的骨干企业当成个人安排人员和谋利的场所,而外地投资人在这些县市投资的企业及民营企业的领导岗位,根本不属于地方政府任免的范围,一方要卖官买官,一方不买账,从而矛盾激发。

  以上这三个方面矛盾的实质是:企业究竟是听市场的?还是听市长的?而企业家作为企业的决策人,又必须对这个两难选择的问题作出选择。因此,企业家也承担着这一两难选择的风险。如果选择企业听市场的,就会得罪于市长,如果遇到的市长是张二江、戚火贵这样的贪官,企业家将面临着轻者被免职调离、重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后果。如果选择企业听市长的,企业不跨地区择优投资发展,用企业的资金去填补地方的财政缺口、建造政绩工程,企业就会陷于资金链断裂和亏损的困境。

  违法行政侵害企业家权益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容忽视

  商场如同战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经营。因此,一个成功的企业里必然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家。

  违法行政侵害企业家权益的现象,一般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骨干企业。因此,它所带来的后果和负面影响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为严重。从近年少数地区所发生的违法行政侵害企业家权益的事件来看,违法行政侵权的一个共同后果都是整倒了一个优秀企业家,搞垮了一个优秀企业,使昔日当地的利税大户、就业大户变为亏损大户、失业大户。因此,违法行政侵害企业家权益所伤害的不仅仅是企业家个人,而且伤害了企业员工,伤害了投资股东,伤害了贷款银行,也伤害了地方的经济财源,伤害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的心。这种灾难性的后果是严重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深远的。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关键

  首先,企业家要依法经营。

  企业家要想把企业做大做强,那么事事处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只有自身过硬,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地方官员要依法行政。

  地方官员要转变思想观念,要革除“官本位”的封建思想,不要把企业当成自己的附属物,应该让企业听市场的;同时,要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要直接经营企业,不要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把职能转换到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善投资环境、改善法制环境和为企业服务方面来;不仅如此,还要转变政府官员的工作方法,要用党和国家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来监管企业,不要滥用政府权力滥用司法权力去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矛盾,要把政府官员的行为置于国家的法律范围之内。

  第三,司法机关要依法办案。

  司法是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处理地方政府与企业家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案件时,必须代表国家公正执法,不能屈服于地方领导的权力而滥用司法枉法办案。否则,如果服从于像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原海南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这样的贪官的指令去办理其打击迫害企业家的案件,只会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使贪官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后果更为残酷和严重。

  司法体制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侵权维权案件的公正执法提供司法体制保障。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并与国际基本接轨。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一直沿用以县市为行政区域的属地管辖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县市的公、检、法机关由县市委和政府绝对领导,司法人员由地方任命,司法经费由地方提供,县市区域内的涉及侵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也只能由所在县市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实际上决定这些侵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判决结果的并不是司法人员,也不是国家法律,而是县市的党政官员。因而,也就无法发挥司法这道最后防线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这种地方官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司法体制不改革,就难以保障和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对滥用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否则,就无法杜绝少数官员滥用党和政府权力、滥用司法权力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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