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呼唤 《企业家权益保护法》

7566-03-29 15:15:48     来源:城镇网     作者:     浏览次数:1853

 

  □本报记者 李元友/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在2004年年初发布了《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与发展十年调查总报告》。该报告指出,在1995年,表示遭遇过威胁或伤害的企业家高达50.9%,而这种现象近年没有出现好转,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在此之前,全国政协第十届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理事长陈兰通曾多次呼吁: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有必要对企业家进行立法保护。他认为,企业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压力,对待企业家社会要减压与保护相结合,有必要抓紧制定《企业家权益保护法》。

  关于企业家权益保护的问题,一直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所关心和关注。

  企业家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家所面临的诸如恶意报复类似的风险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日渐显现,悲剧频频发生。

  2003年1月16日上午8时,福建省轮船总公司总经理刘启闽在办公室突然被人从侧后抱住,其左后背等处被连捅4刀。鲜血直流的刘启闽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犯罪嫌疑人林挺才被捕后对作案过程供认不讳,声称是由于不满企业不给他安排工作,所以才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报复。

  2003年1月22日,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第九届执委会副主席李海仓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东镇遭枪杀,凶手也当场自杀身亡。

  在李海仓遭到枪杀之后的2003年2月12日,北京照地盛商贸有限公司周祖豹在家乡温州遭歹徒袭击身中10刀身亡;2004年7月21日上午,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政协副主席、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葛君明在办公室被炸身亡……

  这些都是来自于有形的恶意报复类似的人身伤害,同时还有一些来自于地方行政权力也在侵害着企业家的权益。在企业与政府权力机关的关系上,企业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当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还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里。即便有优秀的企业家及其企业,但没有优秀的地方官员,没有好制度来保障优秀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会产生悲剧,而素有“中国棉改第一人”之称的陈远豪便成了这样的牺牲品。

  2000年5月29日,湖北省天门市政府的某领导要求湖北省优秀企业家、原湖北金天贸工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远豪安排200万元,帮“市里完成今年上半年的税收任务”。陈远豪不从,此后,陈远豪被违法关押,刑讯逼供。经过近3年的一审、二审,陈远豪最终虽被无罪释放,但一个曾经蒸蒸日上的企业,已被折腾得负债累累。

  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家的生存环境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给他们的心灵和精神带来巨大压力,这无形中也加重了一些企业家的心理负荷。有信息显示,自1980年以来,仅有记录的,中国便有1200多位企业家自杀。这其中有:上海大众老总方宏、贵州习酒老总陈星国、茂名永丰面粉厂老板冯永明、北京金锐千翔通讯公司董事长祝凤生……

  通过立法来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期间,陈兰通委员以《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主题进行发言,大声呼吁要通过立法来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并同时提交了《关于制定〈企业家权益保护法〉的建议案》。

  陈兰通说,企业家是企业的脊梁,同科学家一样,他们也是创造社会财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因此,理应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要想有大发展,就必须有一大批成功的优秀企业家。大凡企业家辈出之际,一定是国民经济蓬勃发展之时。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营造对企业家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有利环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同时,陈兰通谈到了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性质和职能。他指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也是雇主组织的代表,并以中国雇主组织的惟一代表正式加入国际雇主组织,还肩负着参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做好雇主工作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立会之本、重中之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既要代表企业、企业家的利益,又要切切实实、认认真真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要敢于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利益而直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要急企业和企业家之所急、想企业和企业家之所想、帮企业和企业家之所需,这是中国企联的根本任务、工作宗旨。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发生了诸多新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家作为生产第一线的指挥员,始终处在风口浪尖的位置,是企业内部和外部矛盾的聚焦点。面对国内外强大的竞争对手,企业家在承受巨大压力和经营风险的同时,还肩负着向国家依法纳税、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社会责任和义务。由于企业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特有的矛盾集中、风险突出、易受伤害等特点,由此决定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他们发挥才能并干成事业的氛围,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初步建立,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因此建立完备法制、健全法制环境不仅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企业和企业家的外部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还不尽如人意。譬如,企业的自主权、财产权以及企业家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事件还屡有发生。

  鉴于上述理由,陈兰通建议,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成长和发挥作用良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必须做到:首先,要在政治生活、社会地位、激励机制和公众形象等方面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家?穴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女企业家?雪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其次,企业和企业家要学法、懂法、守法,既做到依法经营,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又能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第三,要健全法律、法规。如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法律或法规,这是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他说,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有必要对企业家进行立法保护。不久前,在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的积极努力和推动之下,安徽省人大就制定并颁布了《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专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即将列入立法规划

  不久,一份对全国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陈兰通委员《关于制定〈企业家权益保护法〉》提案的答复转发到他的手中: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核心,是创造财富的带头人。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稳定,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及其经营者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正如在提案中反映的,在当前经济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尊重企业及经营者,随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及其部门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严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盛行,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受到侵犯;三是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有的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四是有的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正当权利、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1995年10月成立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几年来,依靠政府、社会、法律和舆论的支持,立足于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帮助和推动企业及其经营者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争端,开创了企业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件必须认真做好的事情。目前,有的地区,如安徽、辽宁、福建、山东等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专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地方率先出台《保护条例》

 

  事实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对企业家进行立法保护的努力在有些地方已经行动起来。2002年11月30日,在安徽省九届人大第三十四次常委会上,《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获得通过。这种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这条议案是在安徽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由199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因联名人数之多、意义重大而被称为此届人代会的“一号议案”。

 

  安徽省人大称,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工关系、打击假冒伪劣、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状况和问题,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和集中。由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他们特有的矛盾集中、风险突出、易受伤害的特点,也决定了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殊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以立法形式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提案。

 

  《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从安徽省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的。它主要是针对当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容易受到伤害的合法权益如何强化、如何保护等问题,因而主题非常突出。《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责任人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作为企业和企业家代表组织的省企业联合会。同时,《条例》还就维权的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安徽省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做法成为其他地方的典范。2004年1月9日,王晶等福建省人大102名代表联名向正在召开的福建省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呼吁尽快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立法。

 

  百余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非法向企业收费和罚款;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等。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等。

 

  代表们还提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证据不充分,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议案的办理情况,这项法规有望尽快面世。

 

  据记者了解,不仅是福建、广东在积极呼吁,浙江、天津、山东等地也都有人大代表提交了内容相似的议案,敦促当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维权同时必须加强自律

 

  作为牵头提出《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立法提案的新大陆集团董事长王晶认为,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的外部环境更加错综复杂,政企分开、企业减负、劳资关系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都涉及企业权益问题。所以,福建要促进产业集群的建立,靠的是质地良好的企业,一定要重视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给诚信经营、努力发展的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王晶说:“当年福建省的55位厂长、经理提出了‘松绑’放权的呼吁,实际上就是企业家们维护自身权益、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大举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黄文麟说:“主管部门过多干预企业,在制定一些措施的时候,不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特别是政法和执法部门,具体表现为‘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他列举了一些“政府部门侵权”行为:执法部门在涉及企业的案件中,不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随意地传讯企业家、扣压企业生产经营物品、查封账目,甚至有许多冤案错案,“这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 黄文麟说。

 

  作为20年前提出“松绑”请求的组织者,黄文麟表示,企业和企业家在加大维权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自律。在呼吁放权后,权力如何用,如何不滥用,是企业家要深思的问题,企业家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他说,目前社会某些人对企业家看法存在偏差,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社会上的某些偏见,在看到企业家财富积累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家对社会进步的重大贡献;二是部分企业家自身素质不高,在进行自我财富积累的同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黑龙江普华(控股)公司董事长何丰源表示,尽管当今国家对企业家政策看起来比较宽松,但是法制环境并不很健全,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得不到完整的保障。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企业家加强自身建设,自律自强,以德治企,回报社会。然而,在以立法方式来维护企业家权益的呼唤声中,迄今为止,只有安徽省出台了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而全国大部分地区对此还是空白,显然,真正使企业家权益得到保障,我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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